可燃气体报警器初装时需要进行检定/校准,这个要求在以下规范和标准均有规定。昌晖仪表整理了相关标准和规范供大家参考。
◆SY/T6503- 2022《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9.2新安装及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应经检定合格,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方予投入使用。
◆DB36∕T 759-2019《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4.1 检测分类
检测分为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二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试生产之前,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始检测。对在役的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以及更换主要元件后,应随时委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在线检测。
◆DB13T 2518-2017《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查检测规范》
4.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投入运行之前,应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首次检查检测。
◆《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可燃气体和氧气探测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GB/T 20936.2-2024
8.11.2 初始气体校准(摘录)
在现场每个安装好的传感器都宜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校准,除非传感器已经由制造商按照要测量的气体进行了有效的出厂校准。校准仅宜由经过适当培训的有资质人员进行。
◆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的便携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其他结构或用途的仪器可参照本规程进行校准。
5 计量器具控制
仪器的控制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
◆TCCSAS 015-2022《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使用及维护规程》
6.3.2新采购或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校准,并取得相应检定合格证书或经校准确认合格,否则不应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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