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公司安全仪表系统管控标准

2025/8/25 11:08:5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DCS  文章地址:http://yunrun.com.cn/tech/6194.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管控标准,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范围内统一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最低管控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35320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 应用指南
GB/T 21109/IEC 61511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GB/T 20438.5/IEC 61508-5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第5部分:确定安全完整性等级的方法示例
AQ 305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T 3049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
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SH 31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SH/T 3184   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
SH/T 3082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SH/T 3018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ANSI/ISA-18.2    Management of Alarm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ies 过程工业中的报警系统管理
EEMUA191   Alarm systems A guide to design, management   and procurement  报警系统:设计、管理和采购指导

第四条 规范内容界定

(一)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SIS)
是测生产过程的运行状态,判断是否出现危险条件,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减轻风险产生的影响的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是被动的、静态的、休眠式的。广义的安全仪表系统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安全监控设备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一般是由检测元件(传感器)、逻辑运算控制器、以及最终执行元件的任意组合构成的。

(二)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asic Process Control System,BPCS)

是执行基本过程控制功能以达到生产过程正常运行要求的自动控制系统;基本过程控制系统是主动的、动态的、连续式的。

(三)安全仪表功能(Safety Instrument Function,SIF)

是在过程危害分析(PHA)、 HAZOP、 LOPA过程中辨出来的,用来应对特定的危险事件,并按要求降低必要的风险,以使生产过程达到或保持安全状态,具有特定安全完整性等级 SIL 的用于达到功能安全的安全功能。


(四)安全完整性等级(Safety Integrity Level,SIL)

是衡量一个安全仪表功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安全地执行生产过程,或降低风险水平的性能指标。即在规定的条件下,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相关系统成功完成所要求的安全功能的可能性。也就是在要求安全系统动作时其功能失效概率的倒数。

安全完整性等级定义为四个离散的安全级别:SIL1-4级,最高为4级。

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最高为 SIL3级。 SIL等级越高,安全仪表功能失效的概率越低。

SIL1级:很少发生事故,如发生事故,对装置和产品有轻微的影响,不会立即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不大。

SIL2级:偶尔发生事故,如发生事故,对装置和产品有较大的影响,并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

SIL3级:经常发生事故,如发生事故,对装置和产品将造成重大的影响,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严重。


(五)安全联锁系统(Safety interlocking System ,SIS)

是在生产过程中出于安全保护目的,实现预报警功能和安全保护动作,使生产过程进入正常运行或安全状态的自动控制系统。即通常的狭义安全仪表系统,简称 SIS,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仪表功能的仪表系统。


(六)紧急停车系统(Emergency Shutdown Device ,ESD)
是紧急停车系统(Emergency Shutdown Device ,ESD)是9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专用的安全保护设备,是独立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的用于大型装置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实时在线监测装置的安全;当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时,直接发出保护联锁信号对工艺流程实行联锁保护或紧急停车,以避免危险扩散造成巨大损失。

(七) 联锁(Interlock)
是在生产过程中出于自动控制或安全目的,使输入和输出动作具有互相制约逻辑关系的装置,一般通过机械、电气或仪表设施使输入和输出实现互相制约。


(八) “两重点一重大

指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九)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HAZOP)
分析是对危险与可操作性问题进行详细识别的过程,由一个小组完成。 HAZOP分析包括辨识潜在的偏离设计目的的偏差、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评估相应的后果。


(十) 保护层分析(Layer of protection analysis,LOPA)

在定性危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估保护层的有效性,并进行风险决策的系统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保护层使过程风险满足企业的风险可接受标准。LOPA是一种半定量的风险评估技术,通常使用初始事件频率、后果严重程度和独立保护层(IPL)失效频率的数量级大小来近似表征场景的风险。


(十一) 故障安全(fail to safe)
安全仪表系统发生故障时,使被控制过程转入预定安全状态。


(十二) 报警(Alarm)

报警是指在设备故障、工艺偏离或其它异常状态下,通过声音、视觉指示,或者由消息或其它标识符通知相关人员予以重视或者采取响应行动的信息。


(十三) 报警管理(Management of Alarm)

报警管理是对文档、设计、使用和维护程序文件进行合理地配置以建立有效的报警系统。有效的报警管理系统必须包含过程和程序文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HSE部) 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应急管理、节能降耗、低碳管理等工作,是公司 HSE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补充)

第三章  业务管理方法、规则、程序

第七条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基础管理要求
(一)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技术规范,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二) 明确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三) 制定安全仪表(含报警联锁)岗位责任制,包括不限于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巡检制度、岗位工作记录、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维护保养制度等。


(四)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技术培训,将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的使用、处置和维护内容编入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指导书,岗位操作人员须熟悉掌握。

(五) 所有新建包括大型和外商独资合资等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新建“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仪表系统。要通过过程危险分析,充分辨识危险与危险事件,科学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必要的风险降低要求。根据所有安全仪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编制安全仪表系统技术要求文件。


(六) 非“两重点一重大”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七) 在项目投运前组织对安全仪表系统进行审查和联合确认,确保安全仪表功能具备既定的功能和满足完整性要求,具备安全投运条件。


(八) 制定完善的安全仪表系统的现场仪表安装、单台仪表调试、回路调试与联合调试确认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详细记录调试、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并建立管理档案。


(九) 在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

(十) 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仪表系统检验测试,应组织开展安全仪表系统故障分析和处理,建立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失效数据库,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选用,建立安全仪表设备准入和评审制度,提高安全仪表系统保障能力。


(十一) 安全仪表系统应具备预报警功能。应加强与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要求相关的报警联锁管理,相关报警联锁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


(十二) 与安全完整性要求相关的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控制回路、报警联锁,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并保证自动控制回路、报警联锁的投用率。


(十三) 符合下述条件应合理配置SIS系统:

1、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组织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配置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为SIL1的宜配置安全仪表系统,SIL2及以上的应配置安全仪表系统。

2、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宜配置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为SIL1的宜配置安全仪表系统,SIL2及以上的应配置安全仪表系统。

3、建设项目以及在役装置所涉及的安全仪表功能(SIF)确定相应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并开展SIL验证工作,保证安全仪表功能满足目标SIL要求。

4、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十四) 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1、全仪表系统的逻辑运算控制器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的测量仪表、最终执行元件应单独设置。
2、仪表的性能和设置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SIL1级测量仪表宜与基本控制系统分开,但必须保障测量信号首先进入安全仪表系统,且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失效不影响安全仪表系统; SIL2级及以上测量仪表应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新改扩建的安全仪表系统测量仪表均应与基本控制系统分开。


3、最终元件应包括控制阀、电磁阀、电机等。最终元件宜采用气动控制阀,不宜电动控制阀。设置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SIL1级安全仪表功能,控制阀宜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应确保安全仪表系统的动作优先,且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失效不影响安全仪表系统。 SIL2级及以全仪表功能,控制阀应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新改扩建的安全仪表系统执行元件均应与基本控制系统分开。


4、安全仪表系统不应介入或取代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工作。


5、多套安全仪表系统时,每套系统应能独立工作。


(十五) 安全仪表系统可以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十六) 安全仪表系统可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可使用同一个安全仪表系统。当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在同一个安全仪表系统内实现时,系统内的共用部分应符合功能中最高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十七) 安全仪表系统宜提供独立于逻辑运算器的手动设施,直接操作最终执行元件。


(十八) 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十九) 安全仪表系统的交流供电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不间断电源UPS,宜采用双路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方式。


(二十) 当安全仪表系统输入、输出信号线路中有可能存在来自外部的危险干扰信号时,应采用隔离器、继电器等隔离。


(二十一) 安全仪表系统构成应使中间环节最少。


(二十二) 逻辑控制器的中央处理单元、输入输出单元、通信单元及电源单元等,应采用冗余技术。


(二十三) 安全仪表系统的接地应采用等电位连接方式。


(二十四) 逻辑控制器的中央处理单元负荷不应超过50%,内部通信负荷不应超过50%,采用以太网的通信负荷不应超过20%。


(二十五) 安全仪表系统内的设备宜设置同一时钟。逻辑控制器宜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时钟保持一致。


(二十六) 安全仪表系统的硬件、操作系统及编程软件应采用正式发布版本。


(二十七) 安全仪表系统软件、编程、升级或修改等文档应备份。


(二十八) 安全仪表管理应贯穿安全仪表系统SIS全生命周期:包括工程方案设计,过程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估(HAZOP),保护层的安全功能分配(LOPA),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及审查(SIL),安全仪表系统技术要求,安全仪表系统基础工程设计,安全仪表系统详细工程设计,安全仪表系统集成、调试及验收测试,安全仪表系统操作维护与变更,安全仪表系统功能测试,安全仪表系统停用等。


(二十九) 除特殊需要,石化企业或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不应高于SIL3级。当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确认需要SIL3以上的安全完整性时,一般是提升应对同一危险事件的其它技术安全系统或外部风险降低的安全绩效,或增加这些非SIS安全措施,从而将对SIF的SIL要求降低到SIL3或以下。


(三十) 安全仪表系统应具有硬件和软件诊断和测试功能。


(三十一) 企业应加强基础管理。组织制定安全仪表系统、报警、联锁的管理制度规程,建立完整的安全仪表系统、自控设备(包括控制系统)、报警、联锁、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等台账和相关的记录(如报警联锁处置记录、自控设备的日巡回检查记录、自控设备的检定和检验记录,自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记录,自控设备的故障及故障处理记录等)等基础管理档案。


(三十二) 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变更管理

(一) 变更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逻辑运算控制器的软件、硬件、一级网络结构变更;安全联锁逻辑结构,安全仪表控制策略、逻辑、算法修改;输入输出元素和信号变化;阀门故障安全位置变更;安全联锁设定值、报警设定值、仪表量程修改;停用/旁路、恢复、取消、增加、屏蔽安全控制回路、关键报警点、联锁回路;对安全仪表系统仪表信号进行强制;对火灾报警系统和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进行抑制和隔离操作。


(二) 申请变更部门填写《变更申请表》,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三) 变更实施前要对变更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落实后实施变更,变更审核部门对变更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四) 变更资料按受控文件管理,变更发生一周内完成相关资料归档。


(五) 变更涉及到操作规程、台账、P&ID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修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订、归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运行管理

(一)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摘除和投用前,必须办理摘除/投用工作票,同时进行风险辨识,并按风险因素编制风险防范措施,相关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确认作业具备条件并签署作业票后,方可进行作业。联锁摘除一般不超过72小时,超过72小时应按变更管理程序执行。


(二)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的停用、拆除要报归口管理部门和HSE部门审批,并由企业副总以上主管领导签字或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报警联锁变更设计文件后方能进行。


(三)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仪表系统 (含报警联锁) 投用率应达到100%。


(四) 应对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排查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安全仪表系统维修维护管理

(一) 应编制安全仪表系统操作维护计划和规程,保证安全仪表系统能够可靠执行所有安全仪表功能,实现功能安全。


(二) 应编制安全仪表系统大修、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检修结束后及时做好检修总结和技术资料归档。


(三) 安全仪表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和保养,保持其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 应做好安全仪表系统相关中控室、机柜间、操作间、机房等控制设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工作。


(五) 有强制检验规定和强制计量检定的安全仪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定期检验和计量检定。


(六) 应做好安全仪表系统关键设施备品备件储备,保障系统长周期运行同时提升备品备件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专业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联锁系统SIS


(一) 这里指的安全联锁系统SIS不包括非安全保护目的的顺序控制和逻辑控制系统,非安全联锁系统的联锁可以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或其他控制装置实现。


(二) 安全联锁系统按GB50770标准分成四个SIL等级(SIL1-4 级),危化品储存设施使用的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逻辑运算控制器宜采用SIL3等级。


(三) 安全联锁系统应采用故障安全型。逻辑运算控制器发生故障时,使被控制过程转入预定安全状态;检测元件接点采用正常时闭合状态,越限时断开状态;执行元件采用正常时励磁(带电)状态,非正常时非励磁(失电)状态。


(四) 安全联锁系统逻辑运算控制器宜采用TMR(三重化)和四取二两种结构。控制器应具有硬件和软件自诊断和测试功能,具备在线更换故障卡件的功能。


(五) 逻辑运算控制器应具备第一(首出)事故原因区别功能和事件顺序记录功能(SOE),列出导致不安全状态的事件序列。


(六) 安全联锁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天。


(七) 应建立健全安全联锁管理制度,建立履历台账。生产车间(工段、单元)负责建立健全本车间的联锁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联锁联动实验记录、投用/摘除记录,要有详细说明,包括风险辨识分析。


(八) 应实施故障率统计分析。对安全联锁系统维修记录、投用率、联锁摘除和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


(九) 安全联锁系统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分工负责部门的职责。


(十) 安全联锁系统应分级分类管理。按联锁动作的影响范围分为A、 B、 C三级进行管理。A级:联锁动作直接引发单套或多套装置停工的关键联锁;B 级:联锁动作直接引发装置某一个或多个生产工段停工的重要联锁;除A和B级管理之外的联锁为C级。安全联锁系统应按工艺、设备等分类进行专业化管理。


(十一) 安全联锁的摘除(临时)和投用。在装置正常运行情况下临时摘除联锁,应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投用,必须在安全风险分析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摘除,在条件具备后及时投用,并作好摘除和投用记录。


(十二) 安全联锁系统停用(长期)。在装置正常运行情况下停用联锁,不能及时恢复投用时,必须办理联锁停用审批手续,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和仪表维修人员要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 检修后的生产装置、准备试生产的新建装置的安全联锁,必须在开工前进行联动试验,确认安全联锁设定值和逻辑的正确性、可靠性。


(十四) 新增或变更的安全联锁回路在投用前必须进行联动试验,确认安全联锁设定值和逻辑的正确性、可靠性。


(十五) 安全联锁动作后,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清除故障,尽快投用安全联锁,并及时记录。


第十二条 紧急停车系统(ESD)

(一) 紧急停车系统参照本标准中的安全联锁系统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

(一) 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露可能的生产运行装置及储运设施,必须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


(二)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必须是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且能保证备品配件供应的产品。


(四) 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可采用房顶吊装、墙壁安装、或抱管安装等方式,应安装牢固可靠,同时便于维护和标定。


(六) 当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表报警时,须在确认了报警的确切部位,并作妥善处理后,方能按动报警消音按钮。


(七) 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八) 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状况,定期通气,检查和试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是否正常。


(九)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需按法规定期进行检定。检定或校准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十)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信号应接入专用的控制系统或数据采集设备,不应与过程控制系统或其他数据采集设备混用。


(十一) 一般情况下应安装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若没有安装条件也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


(十二) 封闭场所的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应与排风机联动,自动控制空气中有毒气体含量。


(十三) 即属于可燃气体有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十四)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处理。


(十五)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和调度中心控制室。


(十六)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十七) GDS应采用UPS供电,UPS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十八) 企业应依据新版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配置企业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系统。


(十九) 应建立并动态更新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位号、规格型号、厂家、测量介质、测量范围、两级报警设置值、安装位置、检验周期(时间)、维护更换情况等。


第十四条 火灾报警系统

(一)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设施。


(二)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三) 在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四) 在易于发生火灾并需快速灭火的高风险场所,应根据物料性质选择设置气体、干粉或水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对于高温和有毒等不易靠近灭火的罐区,应设置远程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五) 在火灾会引起相邻储罐受高温辐射影响而产生次生灾害的罐区,应设置远程水喷淋控制系统,及时快捷喷淋降温。


(六) 易于发生火灾的场所,可设置火焰、温度、或感光火灾传感器;易于发生火灾且难以快速报警的场所,应按要求设置火灾报警按钮。


(七) 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九)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十一)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十二)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十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五条 辅助操作台与紧急停车按钮的设置

(一) 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及信号灯等,应安装在安全仪表系统的辅助操作台。


(二) 信号报警可采用信号报警器显示。


(三) 关键信号报警除在操作作员站显示外,应同时在辅助台显示。


(四) 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等与安全仪表连接,应采用硬接线方式,不应采用通信方式。紧急停车按钮应用红色,旁路开关宜用黄色,确认按钮宜采用黑色,试验按钮宜采用白色。


(五) 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等与安全仪表系统相距较远的场合,应采用远程输入、输出接口或远程控制器方式进行信号连接。


(六) 紧急停车按钮应设置在辅助操作台上。


(七) 紧急停车按钮动作应设状态报警和记录。


(八) 紧急停车按钮不应设维护旁路开关或操作旁路开关。


(九)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第十八条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注:需按最新要求)。


第十九条 储存危害液体(I级和II级)的储罐、3000m³及以上甲B和乙A类易燃液体储罐、10000m³及以上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储罐,以及可燃液体的装卸设施在距装车栈台(或鹤位)边缘10m以外的输入管道上和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第二十条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罐优先选择不清罐就可以安装的仪表传感器,液位计优先选择非接触式液位计,对于有毒介质需要考虑应该密封式仪表,罐内安装的仪表部件须采取牢固可靠安装方式并强化施工质量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环境监测仪,实时监测风速、风向、环境温度等参数。压力储罐的环境温度监测仪宜与喷淋水系统联动,可自动抑制储罐压力升高。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地沟、电缆沟或其他可能积聚可燃气体处,宜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第二十五条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³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³并小于30000m³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 毒性气体的储存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配备2套独立的液位计,液位计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第二十八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第二十九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并应保证最低液位时能测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联锁。


第六章  报警联锁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是报警联锁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应按照事业部/专业公司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报警联锁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层级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权利;组织制定、修订适用本企业报警联锁管理相关制度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的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报警、联锁基础管理台账及报警、联锁处置记录。联锁台账至少包含联锁装置(名称)、装置单元、联锁条件、联锁值、逻辑关系、联锁动作(结果)、联锁类型、分级、测试频率等,报警台账至少包括装置、报警描述、仪表位号、量程、单位、报警类型及相应报警值、报警影响、响应要求等;报警处置记录应至少包含报警装置、名称(位号)、时间、类型、报警值、处置措施及初步原因分析、结果、处置人签字等。


第三十二条 报警联锁台账应在控制室保留有最新的版本供操作员对照学习。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培训与考核,让员工理解报警联锁管理工作要求、有效执行有关规定;熟悉报警联锁台账内容、处置响应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对报警联锁设备或系统及时进行维护、维修、校验、检验,负责报警联锁的实现、监控设施良好运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确定报警数量的量化考核指标。各专业部门按报警分类负责报警参数的设定及报警的监控、记录、处理和统计,跟踪管理本专业报警事件并定期分析、总结。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仪表、控制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专家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报警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的培训。建立报警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修订培训矩阵,定期开展培训,确保满足报警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持续开展报警联锁管理提升,依据报警管理生命周期模型对报警识别、合理化、细节设计、实施、维护、评估、评审等,不断优化报警设置、完善报警操作指导文件。对报警值的修订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对报警联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可按报警的后果等级(考虑报警未响应的后果)和紧急程度,将报警优先级分为高、中、低三级管理。高中低的比例宜为5%:10%:85%(注:仅供建议参考)。


第三十八条 应将报警联锁变更纳入变更管理制度中,进行统一管理。重大变更需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变更所在部门要按照变更管理制度中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等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变更所在部室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相关控制措施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宣贯,并按照人力资源部培训要求将培训情况记录存档,变更后形成的控制措施固化后要及时修订操作规程等其它有关的工艺信息文件。


第三十九条 装置上无论DCS还是ESD、SIS系统,涉及紧急停车、紧急停机或是紧急切断的安全联锁必须投运,且回路必须完好。


第四十条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主要包括:

(一) 现场仪表与控制系统的单点调试记录(输入/输出)。


(二) 控制回路的联动调试记录。


(三) 联锁控制回路的联动调试记录。


(四) 控制系统的冗余卡件、电源、通讯网络自动投运切换记录。


(五) UPS的测试记录。


第四十一条 报警联锁回路应定期测试。在SIS系统中的报警联锁,须按照SIL等级验证中要求的频次进行测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一) 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二) 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三) 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四) 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经审批后临时摘除,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恢复。

(五) 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第四十三条 报警处置

(一) 企业应建立报警处理程序。


(二) 企业应培训操作员熟悉装置的报警级别设置和处理顺序,以便在多个报警发生时,能按照报警优先级的顺序进行处置。


(三) 如因管线和设备泄漏或火灾造成有毒有害和火灾报警的,应按照相应层级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处理和恢复;


(四) 企业应在交接班记录中记录目前处于报警状态的高优先级报警的内容、关键联锁动作的原因、状态,并交接清楚;


(五) 于可燃、有毒气体、火灾等涉及安全消防的报警一旦报警,必须立即响应,并按相应程序确认、处置,并单独建立台账进行记录。


(六) 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报警(误报或不报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预案,并实施闭环管理,且有记录,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报警联锁的维护

(一) 明确各专业报警联锁运维部门,并建立相应的运维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二) 建立报警联锁的功能测试与确认机制,测试前制定测试方案和记录表格,测试后保留测试记录。

1、对于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规定及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每年须校验一次;

2、对于火灾报警设施,包括感烟、感温报警器及按钮,须按照国家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要求,每年须测试一次;

3、系统中作为保护层的报警,须按照SIL等级验证中要求的频次进行测试。

第七章  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考核指标要有配套的考核细则,细化到部门、装置和岗位。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仪表系统(含报警联锁)专业分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本业务内安全仪表系统、报警联锁相关制度执行与管理工作,保障安全仪表系统、联锁报警设备或系统有效运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安全仪表系统、报警联锁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考核制度开展核。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参考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员工对本装置报警参数掌握率100%;

(二) 报警响应率100%;

(三) 报警正确响应率100%;

(四) 报警联锁处理结果记录率100%;

(五)报警联锁变更正确执行率100%;

(六) 报警、联锁基础管理台账建立完善100%;

(七) 报警联锁管理台账、操作规程、工艺卡片、P&ID图、控制系统等报警联锁回路、报警联锁值的一致性 100%;

(八) 安全仪表系统装备、投用率100%;

(九) 切断阀装备合规率100%;

(十)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GDS设置符合率100%。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HSE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HSE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管理原则和精神对执行、审批的规则和程序等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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