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装置是否需要进行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

2024/12/1 23:20:4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调试维修  文章地址:http://yunrun.com.cn/tech/5876.html

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装置应进行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依据,GB/T3836.16-2024,5.1.1、5.4)

整套装置或设备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初始检查,应由具有相应防爆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和其他附加要求应符合GB3836.15的规定。(依据,GB/T3836.16-2024,5.1.1)。检查程序应足以确认设备在危险场所使用的持续适用性。(依据,GB/T3836.16-2024,5.1.1)


危险场所的分类或设备保护级别(EPL)发生变化时,或电气设备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检查,确保与已改变的条件相适应。(依据,GB/T 3836.16-2024,5.1.1)


对于无法识别是否适用于危险场所的已有设备(旧设备),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法规进行评定以验证设备的符合性,并确定设备适当的检查和维护要求,或采取置换措施。(依据,GB/T
3836.16-2024,5.1.4)

检查类型包括:初始检查、连续监督、定期检查、抽样检查、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查。(依据,GB/T3836.16-2024,5.1.3)


固定时装置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依据,GB/T3836.16-2024,5.4.2)


移动式、个体式或便携式设备,至少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至少应每隔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其中对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至少应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依据,GB/T 3836.16-2024,5.4.3)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资质应符合GB/T3836.16-2024 4.2的规定。这些人员还应定期接受适当的培训或继续教育,并具有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能力证书。从事爆炸危险环境生产活动的企业(业主)应配置此类人员。(依据,GB/T3836.16-2024,4.2.1)


标准摘录

GB3836.16-2024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检查与维护规范


5 检查要求
5.1 通则
5.1.1 基本要求
检查程序应足以确认设备在危险场所使用的持续适用性。
整套装置或设备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初始检查,应由具有相应防爆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和其他附加要求应符合GB3836.15的规定。
为保证电气装置在危险场所长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应进行适当的检查和维护。检查应采用下列方法:

a)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
b)由具有4.2规定能力的人员定期检查。
按照本文件对现有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设备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定,确认在役设备运行的安全性。
对设备的任何调整、维护、修理、修复、检修、改造,或更换设备和相关的设备部件后均应进行详细检查。
检查活动应充分独立于维护活动,以免影响检查报告结果的可靠性。
危险场所的分类或设备保护级别(EPL)发生变化时,或电气设备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检查,确保与已改变的条件相适应。
当装置或设备在检查期间需要拆卸并重新组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防爆型式的完整性不受损坏。注:影响防爆设备或装置劣化的因素可能包括粉尘积聚、进水、环境温度过高、暴露于化学品、易受腐蚀、过度振动或机械损坏。影响防爆设备或安装的维修因素可能包括不当维护,人员缺乏培训、经验或能力+划及由此产生的未经授权的改造或调整或不当维护,例如不符合制造商要求。

5.1.4 已有装置中设备的接受

对于无法识别是否适用于危险场所的已有设备(旧设备),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法规进行评定以验证设备的符合性,并确定设备适当的检查和维护要求,或采取置换措施。
注:相关国家标准如GB/T3836.1等。

5.3 检查类型

检查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a)初始检查,用来检查所选的防爆型式和其安装要求是否相适应,以详细检查为基础。如制造商已经进行了相当于详细等级的检查,则可简化检查项目。但是,仍将需要对表A.1、表A.2、表A.3和表A.4中B安装和C环境进行相关的详细检查,以确保安装符合要求。示例:不必对隔爆电机的内部隔爆接合面或Ex“t"电机的内部接合面进行初始详细检查:然而,作为安装过程的一部分,为了方便现场布线的连接而将接线盒盖拆除之后应进行检查。
b)连续监督,专业人员按照5.5进行相当于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的例行检查和监测。
c)定期检查,专业人员按照5.4进行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详细检查或其组合。定期检查包括。业主定期检查和专业机构定期检查。业主定期检查为业主组织有能力的专业人员按本文件进行的检查;专业机构定期检查为由业主委托或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检查。
d)抽样检查,专业人员对代表性部分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详细检查c)或其组合。
不应期望通过抽样检查发现一些随机性的故障,例如连接件松动等,但应通过抽样检查监控环境条件、振动、设计的内在缺陷等产生的影响。所选样品的数量和构成应基于对装置的评定(例如区域、防爆型式、年龄、位置、暴露、损坏风险和其他因素)。
e)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查。可由制造商、业主或政府等委托进行。
检查结果应记录和保存,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5.4 定期检查

5.4.1 人员
定期检查人员应胜任需要的检查及4.2规定的能力要求,且:
a)具有场所分类/设备保护级别(EPL)和足以从技术上判断现场实际情况的知识;
b)具有从技术角度理解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理论及实践要求的知识;
c)理解与所安装的设备和装置相关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和详细检查的要求。
这些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取相关的资质。
应指定具有管理职能的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并管理危险场所内电气装的检查。

5.4.2 固定装置

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时间间隔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设备类型、制造商的说明书、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场所分类或设备保护级别(EPL)的要求和以往的检查结果。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业主应根据各种类别设备的设备特性,环境因素及在工艺过程中的作用等,制定不同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等级和频率。
一旦检查时间间隔固定,可对装置进行期间临时抽样检查,以便验证提出的时间间隔和检查等级是否需要修改。需要对检查结果进行持续审查,以证明检查间隔和等级的合理性。
典型的检杏程序见附录B。
当在类似的环境中安装大量的类似设备,并且对抽样数目以及检查次数进行规定的评审认为是合适的,则定期期间检查可采用抽样检查为基础。但是,对所有的器件至少进行目视检查。在不同的检查周期内,抽样应覆盖不同的设备。
抗凝露器件,例如呼吸元件、排水元件或加热元件,均应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正常运行。
确定检查周期及类型的依据应形成文件。

5.4.3 移动式、个体式或便携式设备

移动式、个体式或便携式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最长不应超过以下时间:
a)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目视检查;
b)至少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
c)至少应每隔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其中对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至少应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确定检查周期及类型的依据应形成文件。

4.2 人员能力资格

4.2.1通 则
对本文件涵盖的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资质应符合本条的规定。这些人员还应定期接受适当的培训或继续教育,并具有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能力证书。
从事爆炸危险环境生产活动的企业(业主)应配置此类人员。

引言

防爆设备是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重要装备,在用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活动对保障防爆设备生命周期的防爆完整性至关重要,在这些活动的标准化方面,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GB3836.16-2006,随后分别于2017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
为了进一步保障防爆设备在应用中的防爆安全性,规范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活动,对本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使用本文件需要了解下述情况。
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装置具有专门设计的特性,适用于在这种环境中运行。出于对危险场所的安全考虑,在这些装置的整个寿命周期内业主通过检查,维护和管理保持其特性的完整性是重要的。因此,本文件提出了初始检查和如下持续检查的细节:
a)随后的定期检查;
b)由专业人员进行连续监督。
必要时,也可能需要进行维护。
危险场所装置的正确操作并不意味着和理解为保持了上述特性的完整性。

作者:范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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