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烃储罐区紧急切断阀设置在AQ3059-2023《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中有明确的要求,本文摘录了规范部分原文供大家学习。
1、范围
AQ3059-2023适用于化工企业(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等)厂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液化烃储罐区及在役液化烃储罐区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7 紧急切断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安装在储罐底部的液相进出口工艺管道上,专用于防止储罐超装或当罐区内发生火灾、泄漏等事故时,能够快速手动、自动切断和隔离物料的开关阀。
6、设计要求
6.1工艺
6.1.1 液化烃压力式储罐的设计要求如下。
a) 新建储罐下部进、出物料管道上靠近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不应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应按动力故障关设置,且应设置远程控制功能和手动执行机构(如手轮等),手动执行机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b) 物料储存温度小0℃的新建储罐,底部开口与紧急切断阀之间法兰公称压力不应低于PN50。
6.3 罐区布置
6.3.5 管道材料及连接方式
6.3.5.7 新建储罐下部进、出物料管道上靠近储罐的紧急切断阀的阀体应采用锻件,阀体应进行100%无损检测和100%压力试验。
6.6 自动控制
6.6.1 液化烃储罐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PCS)、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应分别独立设置。
6.6.2 新建液化烃压力式储罐液位仪表应按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进行设置。液化烃压式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低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紧急切断阀。
6.6.3 当有可靠的气源时,新建液化烃储罐区的储罐紧急切断阀应选用气动紧急切断阀;当无可靠气源时,紧急切断阀应采用配置蓄能器的液压执行机构。
6.6.4 新建罐区压力式储罐紧急切断阀的阀体应采用火灾安全型,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机构及电气元件(如电磁阀等)应设置防火措施。泄漏等级应至少达到GB/T 13927申D级或GB/T 4213中V级的规定。
6.6.5 新建罐区压力式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及储罐本体仪表应采用耐火电缆。仪表接线箱应安装在防火堤外。
6.6.6 液化烃储罐区应按照GB/T 50493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6.6.7 新建罐区压力式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应设现场操作开关,用于在紧急情况下现场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现场操作开关应设置在防火堤外,且距离紧急切断阀、泵的距离应大于15m。
10、运行管理
10.3 运行维护
10.3.7 液化烃工艺管道不应使用软管连接。
10.4 检验检测
10.4.5 罐区紧急切断阀应每季度测试1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半年。
12、应急管理
12.1 一般要求
12.1.4 抢维修队伍应配备堵漏应急专用设施及堵漏卡具。无法注水的液化烃储罐底部开口与紧急切断阀之间法兰应事先安装堵漏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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