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7/7 0:27:5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聚焦  文章地址:http://yunrun.com.cn/news/2599.html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量[2018]540号)文件要求,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制修订工作。经研究,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委托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等单位作为起草单位,负责JJF 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修订工作。

JJF 1069修订目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有关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制定《JJF 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考核规范自2000年发布以来,我国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真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法制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从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保其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考核规范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全面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并促进了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


考核规范发布以来,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的法定任务的增加、国际标准的修订以及改进考核工作的需要经历了2003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修订。


当前,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面临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国际标准ISO/IEC170 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也于2017年底进行了修订。为了使考核规范更好地满足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更好地适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建议相互衔接;更好地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有必要对规范进行修订。


JJF 1069-2019修订依据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相关的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国际标准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由于ISO/IEC 17025:2017目前尚未转化为国家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参考的是CNAS-CL01  2019的文本。等国家标准发布后,将采用国家标准的文本)
国际标准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JJF1069-2019修订思路

1、关于框架结构
原考核规范的框架与ISO17025不同,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修订后的ISO17025:2017也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因此,这次修订考核规范将继续按照过程方法,并与ISO17025:2017的框架基本保持一致。

2、关于管理体系

在ISO17025:2017标准中提出了方式A和方式B两种模式。考虑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机构,因此管理体系采用方式A的模式比较合适。所以,在修订的考核规范中,关于管理体系要求只提出了方式A一种模式

3、关于风险思维

在ISO/IEC 17025:2017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了风险思维的概念。这是该标准在修订中增加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思想。在修订考核规范时,无论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的设定,都必须认真考虑风险思维,并且贯彻在具体的条款中。


JJF1069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规范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和术语定义进行了全面修订。
◆原第四章“组织和管理”修改为“通用要求”;
◆原第五章“管理体系”修改为“结构要求”
◆原第六章“资源配置和管理”修改为“资源要求”     
◆原第七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修改为“过程要求”
◆原第八章“管理体系改进”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

2、增加了风险思维的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


3、根据近年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考核方法进行了必要的改进。

◆简化了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把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改为授权签字人的自我申明;
◆强化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要求,并重视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结果在考核中的应用
◆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对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体变化情况见附录《JJF 1069-2019与JJF 1069-2012的条款对照表》。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修改过程中,修订工作组同志还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充分讨论:
1、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对校准的授权?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该办法规定,今后对社会校准机构全面开放,用于校准的计量标准不需要履行计量标准考核和强制检定的义务。如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项目需要授权,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校准项目与社会上一般校准实验室的校准项目在法定效力上是否有所不同的?

我们认为,鉴于即将发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中,对校准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要求,为此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应有满足需要的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支持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校准机构的溯源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是通过校准来进行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


2、如何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为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应该对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必要的改进。例如:
◆尽量减少纸质文本,实现考核过程的无纸化;
◆积极采用被考核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线考核;
◆积极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法进行考核;
◆提高“现场试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如何进一步加强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工作?

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对机构进行实质性考核的重要手段。
◆应该进一步明确负责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对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组织职能;
◆进一步明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被授权机构的应尽的义务;
◆如何明确规定各种不同项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频次,如每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在授权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或计量比对;
◆更好地在考核工作中应用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结果。

希望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以及各计量专业的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积极对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对上述问题发表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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